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基础性地位,强调发展农业农村经济需要依托金融提供资金支持。但是,多年来,农民贷款难现象一直存在,成了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开展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建设“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社,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合作金融体制机制,将如何助力破解农民贷款难瓶颈?《农村金融时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教授徐祥临。 2006年,浙江省以瑞安市为试点,率先提出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融合的“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体系,成为合作经济组织创新的先行者。2017年和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求各地推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前几年讲四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则着重强调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徐祥临说,“如果农民合作社仅搞一种生产,在中国这种大国小农基本国情下,永远也摆脱不了小规模、产前产后服务成本高的窘境,我们应该搞‘三位一体’的农民合作社。” 所谓“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社,意味着合作社要为农户提供生产技术指导、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乃至生活服务的全方位社会化服务,并且将所有相关经营环节融为一体,且保证各经营环节产生的利润农户都能分享。 “供销社不能一味地往脱离农民的企业化方向发展。”徐祥临认为,在我国,供销合作社从中央到乡镇各级都有相对层级,改革的目的是让各级供销合作社活起来,发挥引领作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一道,形成全国上下一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徐祥临表示,在“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社体系中,农业技术和购买销售部门应充分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合作社系统汇总上报,参照消费市场情况,估算出当年农业生产是否过剩,从而预先调节,使土地、劳动力、资金得到合理配置,为农户更好地解决农产品产、供、销等系列问题。 徐祥临分析了“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社能够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原因:一是合作社的社区属性,即农民合作社按照社区组建,社员之间形成熟人社会,方便运营;二是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不论吸收资金,还是发放贷款,都在合作社内部进行,便于管理;三是合作社对于贷款社员的经营项目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帮助;四是信用合作业务产生的利润由社员内部共享。徐祥临认为,这样的合作金融体系是适应农村特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拥有其他金融形式无法比拟的制度优势。 同时,徐祥临认为,在合作金融体系内,困扰商业金融的信息不对称、管理成本高和风险大等问题都能得以解决。因为,熟人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信息充分对称;合作社评估信贷风险的标准可以发动社员来制定,由合作社管理层执行。再加上利润共享这一既是激励也是约束的利益机制,信用合作业务的运营安全平稳、管理成本低、风险小。 “这样的合作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小,为农户提供的经济支撑作用大。它是属于农民自己的金融体系,使农民拥有了既能抓住市场机会、又能规避经营风险的能力。”徐祥临说。 2013年,广东省率先在佛冈县龙塘村开始试点“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社,在行政村范围内的经济合作联社内部开办信用合作部。几年时间过去,该合作社运作良好,不仅解决了当地农民贷款难问题,每年还为村集体增加五万元以上的固定收入。如今,该模式已经扩大到四十多个村,展露了依靠合作金融彻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广阔前景。 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 “农民合作社的首要功能是保护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保护那些直接生产农产品的农民的利益尤其重要。”徐祥临表示,发展壮大“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要从体制机制上确保购买、销售、金融和保险等经营环节的利润流到农民手中。在这些环节中,合作金融处在整个利益链条的核心位置。因此,各级政府要敢于突破利益固化樊篱,把保护农户利益放在第一位。 另外,据徐祥临介绍,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需要依靠村党支部领办“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社,在经营业务上以合作金融为突破口,把社区综合性合作社做实做强,进而增强为农户服务的手段和能力,使农民合作社拥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制度保证。 文章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作者:田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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