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出轨丈夫离婚后盖的房屋 前妻仍有居住权? 法制网讯 记者 徐鹏 通讯员 刘娜 胡科刚 刘某军(男)与王某云(女)于1964年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女二子。后刘某军婚内出轨,与陈某美于1987年生育非婚生女刘某倩。王某云在发现了刘某军的出轨情况后,与刘某军发生矛盾,1988年3月双方在村干部调解下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云与刘某军同意离婚;刘某军在其居住地东港区某村新盖房屋五大间、东屋三间,由王某云住东边的一间和东屋两间,其他房间由刘某军及三个子女住。1989年2月刘某军与王某云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出具离婚调解书。同年7月刘某军在该村申请宅基地一处,建设新房五间、东平房三间。房屋盖好后由刘某军与王某云及其子女共同居住。多年后刘某军搬至城里居住,三个子女婚后也居住他处,现该房屋一直由王某云居住。刘某军与陈某美于2008年登记结婚。上述房屋于1995年11月取得《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军,共有人为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现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房屋系三人共同所有,王某云无权居住,要求王某云停止侵占、搬出房屋、腾空院落。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军与王某云在涉案房屋建设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对房屋作出了分配,明确约定刘某军、王某云及二人子女具体居住的房间。从该房屋的建设、分配及实际居住情况看,王某云有权居住该房屋,故判决驳回了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要求王某云停止侵占、搬出房屋、腾空院落的诉讼请求。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后本来应该人财两清,然而本案中刘某军在离婚之后建设的房屋,王某云却仍然有居住权,问题的关键在于刘某军与王某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双方可以在协商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就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我国婚姻法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军与王某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人离婚后刘某军负责盖新房,王某云可以居住其中的三间房屋。该约定是双方在村干部、调解主任等见证下达成,无论刘某军在签订协议时是出于出轨内疚还是帮助生活困难的王某云等目的考量,均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存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房屋建成后,王某云也一直居住至今,并无放弃居住使用的意思表示。所以依据该协议,王某云有权在涉案房屋居住,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无权要求王某云搬出房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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