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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来源:天府观察网 |2023-8-21 09:12



  日前,万州区人民法院对左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了判决。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充分利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充分挖掘,帮助左某减少了经济损失,同时争取到了更低的刑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年初,左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牌楼长江大桥牌楼方向行驶至江南片区方向大桥头,和前方同向施行的熊某驾驶的无牌号电动自行车相撞,后致熊某倒地于左某行驶的左侧车道上,被后方驶来的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击致熊某当场死亡。

  犯罪嫌疑人左某当即被抓获归案,并进行立案侦查。

  随后,万州区公安局认为左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该案移送至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月8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对左某进行取保候审。

  因经济困难,当天,左某向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左某是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适格申请人,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承办此案。

  5月9日,援助律师立即与左某取得了联系,得知本案于5月11日开庭后,考虑到时间紧急任务急,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了解案情详细经过,认真分析现有证据、法律关系,查阅相关法律规范及相似案例,并制定诉讼方案。

  5月11日,开庭时,援助律师指出左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事实存疑,提出以下关于事实方面的辩护意见:被害人在骑行电动车期间,经过交警部门检测,其血液中含有酒精成分,公诉人未提供更合理解释;被害人在骑行电动车期间,没有按照交规行驶,行驶于整个大桥的正中间;被害人在骑行时,没有佩戴防护用具,其具有一定的过失;被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鉴定机构并未检测电动自行车骑行的速度。被害人自身存在超速行驶可能性,自身可能具有重大过失;被告人在转向时,并没有按照交通规则的规定及时打转向灯。根据援助律师提供的辩护意见,经区人民法院调解,受害人家属同意出具谅解书,赔偿金额由10万元降低至7万元,犯罪嫌疑人左某同意支付赔偿金,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法院认为符合缓刑的条件,最终判决左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接下来,区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监督法律援助律师认真履职,积极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让受援人切实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最大限度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李成敏 余峻立)
【编辑:刘世远 责任编辑: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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