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成都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共有资金来源、专户管理、存入和使用等作出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成都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以下简称共有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资金的收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共有资金管理遵循“业主依法决策、专户收支、单独核算、公开透明、业主监督、政府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在成都市智慧物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物业平台)建设共有资金管理功能模块,指导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开展共有资金有关工作。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共有资金监管工作,指导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共有资金监管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设共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共有资金专户),按照规定接入智慧物业平台并公示相关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依法管理共有资金。督促业主委员会开设业主大会共有资金专户,按照规定接入智慧物业平台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章共有资金
第五条【共有资金】下列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纳入共有资金专户存储和管理:
(一)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共同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
(三)业主共同决定实行自行管理的,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摊交纳的管理费;
(四)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
(五)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六)其他合法共有收入。
业主大会成立后,剩余筹备经费存入共有资金专户。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维修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管理单位】共有资金管理单位负责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共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定专人作为共有资金管理人员,具体落实共有资金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无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
第七条【管理制度】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参照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推荐文本建立共有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提交业主共同决定,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按约定执行。
第三章共有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共有资金专户】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共有资金专户。鼓励本市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向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提供共有资金专户服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设共有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的备案意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业主大会共有资金专户开设手续。
第九条【专户银行】开立共有资金专户的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应当将共有资金专户接入智慧物业平台。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和专户银行应当签订共有资金专户服务协议,对共有资金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支付结算和台账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专户银行应当将签订后的协议实时上传智慧物业平台。
第十条【专户名称和账户设置】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共有资金专户名称设定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业主共有资金”,并按照企业在智慧物业平台关联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立对应的项目子账户,项目子账户名称为“物业管理区域名称+业主共有资金”。
业主委员会开设的共有资金专户名称设定为“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共有资金”。
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大会共有资金专户中设立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补贴科目。
预收的物业服务费、获得的政府补贴等资金可以存入共有资金专户并单独列账,按约定进行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专户开设材料】业主委员会开设共有资金专户,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业主委员会设立备案意见书、业主大会成立的合法材料和开户银行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专户开立手续。专户银行可以通过智慧物业平台核实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开设共有资金专户,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实向开户银行提供在智慧物业平台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在管物业管理区域代码清单和开户银行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共有资金定期储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根据业主共同决定将共有资金转存为定期储蓄的,应当在专户银行开设定期储蓄账户。共有资金定期储蓄账户与共有资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专户信息变更】存在业主委员会主任变更、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形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到专户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共有资金专户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在智慧物业平台完成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专户账号变更和注销】共有资金专户账号变更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在新的共有资金专户开设后15个工作日内,将原账户中的共有资金全部转入新专户。共有资金全部转出后,可申请注销原专户。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注销共有资金专户。
第四章共有资金存入和使用
第十五条【收入与支出管理】共有资金应当收支独立、依法使用,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使用。
共有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用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购买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支出。
共有资金专户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划拨资金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向法院作出说明,同时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部门)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线上管理】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主动在智慧物业平台对共有资金专户收到的资金来源进行确认,并按智慧物业平台操作流程规范办理共有资金收支业务。
第十七条【共有资金存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入,有分配约定的,由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按约定进行分配后足额转入共有资金专户;没有分配约定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收入全部转入共有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共有资金使用】共有资金使用实行预算制,年度预算由业主共同决定后,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预算上传智慧物业平台,并按照预算执行。
按预算使用共有资金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发起共有资金支出业务。智慧物业平台在24小时内将支出指令推送至专户银行,专户银行受理后即时办理。
未制定年度预算或需要支出预算外共有资金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预算外共有资金的支出方案提交业主共同决定。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发起预算外共有资金支出业务时,应当上传依法表决通过的决定公告及支出方案,并同步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智慧物业平台在24小时内将支出指令推送至专户银行,专户银行受理后即时办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依约使用共有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
第五章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开设共有资金专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共有资金专户信息,并抄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通共有资金专户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进行公示。
专户银行应当与智慧物业平台共享共有资金专户数据及其定期储蓄账户的数据。共有资金收入、支出等信息实时在智慧物业平台业主端展示,接受业主查询。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晒服务、晒收支”相关要求,及时在智慧物业管理平台填报、更新共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相关内容同步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签订的利用共有部分经营合同(协议)上传智慧物业平台,并同步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条【共有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业主依法对共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业主对共有资金使用提出异议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答复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同步上传智慧物业平台。
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对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专户银行应当予以协助。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同步上传智慧物业平台。
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辖区内关于共有资金管理的问题反映时,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专户银行保障】专户银行应当主动对接智慧物业平台,组织专业团队负责共有资金专户相关工作,确保共有资金专户数据与智慧物业平台双边及时共享。
第二十三条【管理费用】智慧物业平台向业主提供的共有资金信息公开服务免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在线共有资金使用、管理功能免费。
业主委员会开设的共有资金专户管理费用由共有资金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共有资金专户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商业银行接入智慧物业平台支出的技术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确定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开设共有资金专户,使用、管理共有资金。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