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购房补助申领工作,明确全流程操作标准与管理要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今日,成都市印发《关于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购房补助申领工作的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房票购房补助的定义、补助标准、使用规则、工作保障等核心内容作出全面细化规定。
何为房票购房补助?《指引》明确,房票购房补助是指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并实施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房的,在领取货币补偿权益的同时,可获得一张用于申领房票购房补助的资格凭证,在限定期限内成功购买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屋,即可凭该凭证申领一次性补助。同时,该申领资格凭证仅为申领补助的要件,不代替货币补偿金额用于直接支付购房款项,也不构成任何有价证券。
在补助标准方面,《指引》针对成都市“5+1”区域(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内被征收住宅房屋,划定了分级清晰的补助标准。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房,并在申领资格凭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新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按三类标准执行一次性补助: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购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补助;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外其他“5+1”区域购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补助;在成都市范围内“5+1”区域外其余区(市)县购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同时《指引》明确,若所购新建商品房屋的实际网签备案价格,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房票购房补助金额,将按实际购房网签备案价格给予补助。针对“5+1”区域外的其余区(市)县,《指引》明确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房票购房补助标准。
《指引》对房票购房补助申领资格凭证的全流程使用规则作出了系统规范。在核发程序上,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房的,需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房票购房补助标准、使用期限、使用规则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在兑付货币补偿权益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申领资格凭证,该凭证需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系统统一核发、使用、管理,注明系统生成的唯一识别码、征收项目名称、持票人名称、补助标准、出具时间等核心信息,纸质凭证不得脱离系统单独使用。
在兑付期限上,持票人需在凭证初次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购房,方可申领补助,超出期限将不再享受房票购房补助权益;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确因办理贷款等原因备案时间超过6个月的,若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购房时间在6个月以内,以实际购房时间为准。
在申领与发放环节,持票人成功购房后,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60日内,凭身份证明、房票购房补充协议、纸质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不任意变更或注销备案的承诺书等材料,向项目实施单位申领补助;经核实资料齐全且符合申领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向被征收人发放补助或依申请支付至其指定账户。
针对凭证管理,《指引》划定了明确的使用边界与操作规范。申领资格凭证仅限房票购房补助领取使用,不得抵押、质押或非法套现,不得拆分使用,购买一套新建商品房屋仅可享受一次房票购房补助。凭证可在初次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实名转让一次用于购房,转让后兑付期限不变,转让需由转受让双方共同前往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系统办理转让并重新核发凭证;凭证使用期限内发生继承法律事实的,继承人可持有效法律文件向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办理实名变更;纸质凭证在使用期限内遗失的,经持有人申请可向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补发。此外,持票人成功申领房票购房补助后,原则上不得撤销,确需注销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需经项目实施单位初审、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撤销本次房票购房补助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补助资金。
记者杨升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