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成都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设六章36条,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服务建设项目施工、加强耕地保护为核心,覆盖临时用地从选址、申请、审批到复垦、验收、监管的全流程,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办法》明确,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且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能源、交通、水利等长周期基础设施项目不超过4年。与建设项目无关、使用后无法恢复的用地,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在用地选址环节上,需要临时用地的,应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尽量在主体项目实施范围内解决用地需求。确需在实施范围外解决的,应优先在国有建设用地上选址。非国有建设用地选址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
申请审批方面,《办法》明确申请单位资质及所需材料,分级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占用耕地等重点区域由市级审查,其余由县级审查),支持用银行保函替代复垦费用预存。审批时限为资料齐备后2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形可先行用地,无需审批;能源等项目可按规定申请续期或接续使用。
围绕复垦验收环节,《办法》要求用地单位在期满1年内完成复垦,特殊情况可申请不超过1年的延期。验收分初步验收、公告、最终验收三阶段,占用重点区域的由市级出具合格意见,其余由县级负责。对不复垦或验收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代为复垦,费用从预存账户支取;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土地并退还复垦费用及相关税费。
监督管理上,《办法》强化全流程管控。临时用地批准信息需20个工作日内公开,用地现场需公示批准文件;搭建市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全程可追溯。同时建立“信用约束+审批限制+多部门联动查处”惩戒体系,违法用地单位将被纳入信用评价,未处理完毕的不再受理其临时用地申请;复垦未完成规模超20%的区(市)县,暂停新增临时用地审批。(记者陈秋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