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推动全省职业卫生监督更加精准,更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指导意见》(国疾控综监督二发〔2025〕15号)精神,结合四川省实际,近日,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逐步实现对全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分类监督执法。2026年各市(州)实施范围要覆盖辖区全部县(市、区),“十五五”末实现全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分类监督执法全覆盖。
《通知》提到,市、县两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要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组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开展自评自查,科学确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通过综合评价确定综合风险类别(详见附件1)。要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自评自查情况审查审核、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评估结果书面或通过信息化平台反馈用人单位。前期试点中已进行综合评价且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按3年周期开展后续评价。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系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逐步扩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实施范围和覆盖行业。2026年各市(州)实施范围要覆盖辖区全部县(市、区)。要根据本辖区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以及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逐步扩大纳入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行业种类,优先覆盖矿山、建材、化工、制鞋、纺织、机械加工、设备制造、铅蓄电池制造等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高的行业。“十五五”末实现全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分类监督执法全覆盖。
《通知》还明确提出,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将分类结果与抽查比例挂钩,对甲类用人单位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乙类用人单位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对丙类用人单位加大抽查比例实施重点监督,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推动分类结果与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信用监管等挂钩,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探索将职业卫生风险分类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评价为丙类且整改不力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失信约束;对守法经营的甲类用人单位,可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
据了解,省疾控局将持续优化“四川智慧卫监”平台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模块功能,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数据归集,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信息化支撑。市、县两级要用好平台,定期组织本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分析;要积极探索更多非现场执法模式,提升工作质效。采用自建平台或系统的地区要及时优化系统功能,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同步。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6年省级将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相关数据库与“四川智慧卫监”用人单位数据信息同步。市、县两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结合“双随机”抽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等工作,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并根据摸排情况对“四川智慧卫监”用人单位底档信息进行动态更新,为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