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西昌青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
放飞鸽类动物和其他物体影响飞行安全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西昌青山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加强源头管控,避免因放飞鸽类动物和其他物体撞击航空器事件的发生,确保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西昌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放飞区域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方圆55公里的空间区域(西昌市全境)。
二、禁止行为
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禁止在禁飞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三、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告。发现在机场禁飞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的行为,各职能部门和机场联合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涉及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西昌市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的,由西昌市公安局依法处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由西昌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举报
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醒身边的亲人、朋友遵守以上要求。当发现他人违反本通告相关要求时,应及时对其进行劝阻,若劝阻无效,请立即向机场或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834-2586658。
五、附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西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