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区旅游市场
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第1期
为持续加强旅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旅行社合同签订,引导行业自查自纠、主动梳理合同模板,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现将近期查处的武侯区旅行社合同签订不规范的三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鲸喜游国际旅行社(成都)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案情概要:鲸喜游国际旅行社(成都)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与游客周某一行9人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和该公司与王某一行8人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均未载明旅行社经营范围,未载明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时间,未载明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西部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案情概要:西部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名为“西部印象”的小红书平台账号上发布了“昆明集合/4天3晚哀牢山秘境”的推文,宣传哀牢山旅游行程。该公司组织李某等20人于2026年5月1日至5月5日进行线路名称为“云南秘境哀牢山5日徒步”的旅游行程,与旅游者李某等20人签订的旅游合同没有载明旅游行程中住宿标准和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时间,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四川畅游九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案情概要:四川畅游九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别于2026年2月19日至2月21日组织旅游者李某某一行前往峨眉-乐山-都江堰、2026年7月8日至7月10日组织旅游者刘某某一行前往九寨沟-黄龙,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经营范围、旅游行程中的住宿和餐饮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时间、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名称、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其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经系统查询,2025年11月2日,四川畅游九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行为已受到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此次系2年内第2次查处。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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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典型意义
大量旅游投诉、消费纠纷根源在于合同约定不清、权责不明。合同签订不规范极易引发退费争议、行程变更、强制购物、服务标准扯皮等矛盾。上述三个案例均直指旅行社合同管理薄弱问题,通过案件查处和普法宣传,让旅行社认识到合同签订不是简单流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整载明行程、价款、退费、违约责任等必备条款,杜绝缺项漏项、格式条款不公平、代签、空白合同、口头约定替代书面合同等违法行为,从源头规范合同订立、存档、履约全流程。
武侯区文体旅局对旅行社合同不规范问题坚持“零容忍”,下一步将加大执法检查和合同专项抽查力度,督促旅行社对照《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自查自纠、规范合同模板;对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强化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畅通投诉渠道,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