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反映,当前四川住宅物业费普遍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含套内专有面积)收取,但套内室内区域物业公司不提供任何物业服务,室内维修、管护均需要业主单独付费。套内面积不产生物业服务成本,却计入计费基数,造成收费范围与实际服务范围严重不匹配,违背质价相符、公平定价的法定原则,加重广大业主经济负担。网友恳请省住建、发改主管部门结合上述法规调研评估,优化四川省物业收费政策,研究以公摊公共面积作为物业费计费依据,落实“服务在哪里,收费就到哪里”,理顺物业收费逻辑,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0月20日回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以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公布。政府指导价实行动态调整”等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发布了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明确了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
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为整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费用总成本固定的情况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按照房屋公摊面积计算物业费仅为计价方式的差异,对业主分摊小区物业费总额不产生实质影响。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是目前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的通行计费方式,该方式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法规要求,也与国内绝大多数地区的通行做法一致,能够兼顾计费的便利性和业主权益的公平性。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持续关注物业服务费相关的社会建议,结合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更好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综合问政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