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从近年审结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
选取两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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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肉冒充牦牛肉,网售假肉终获刑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被告人全某为赚取差价,从网上购入鸭肉干和风干牦牛肉包装袋,在租住房内自行封装后,冒充牦牛肉干在淘宝店铺对外销售。至案发,共计销售金额15.5万元,非法获利约2万元。经检测机构对其销售的“牦牛肉干”进行物种分析,结论为鸭同源性达97.23%,相对占比100%——所谓“牦牛肉干”,实为鸭肉干。
裁判结果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系累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综合全案事实,依法判处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以鸭肉干冒充牦牛肉干、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假肉干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被告人利用普通消费者难以肉眼区分鸭肉与牦牛肉的特点,借助网络电商销售渠道,以更换包装、以假充真的方式销售假冒肉制品。该类行为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受害消费者遍布各地,既欺骗了消费者,又破坏了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被告人系累犯,主观恶性较大,虽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仍依法从重惩处,判处罚金七万八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该案裁判警示市场经营者:线上销售食品同样应当恪守诚信,不得以假充真,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换装鸡精进网店,假冒商标难逃网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未经某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私自购入散装鸡精原料、装订打码机、某鸡精包装袋等材料,将散装鸡精原料封装成某品牌鸡精,在淘宝网店销售。销售金额达29.1万余元,非法获利约5000元;现场另扣押已封装完成尚未销售的鸡精货值约5.48万元。经鉴定,从刘某处搜查扣押及被害人购买的“某鸡精”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综合考量,依法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其退出的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鸡精是日常生活中高频使用的调味品。刘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亦未在规范化食品生产管控体系之下,通过淘宝网店面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冒牌鸡精,其生产封装过程脱离正规食品生产监管,原料品质、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均无法保障,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直接威胁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饮食安全。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刘某定罪处罚,既是对商标权人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更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食品领域非法分装、冒牌销售这类潜藏食品安全风险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有力震慑,有利于压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警示市场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与商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守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文稿丨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