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犯罪中止
本想下药迷奸女邻居,但邻居昏迷后,他为救人主动将其送医。日前,由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殷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在苍溪县人民法院正式宣判,被告人殷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晚报绘图:美编张懿玲
欲迷奸女邻居下药后放弃念头
经查,被告人殷某在北京务工时,通过QQ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含有“美托咪定”麻醉成分的“昏迷口香糖”以及所谓的“解药”。返回苍溪后,殷某产生了用该药迷奸邻居李某的念头。
2017年11月29日,殷某携带网购的迷药来到被害人李某家中,见被害人独自在家,遂将“昏迷口香糖”混装入其购买的普通口香糖中,并骗被害人吃下。数分钟后,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催促殷某离开,殷某见李某一直未昏迷,以为“昏迷口香糖”没有效果,不敢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遂返回家中睡觉。之后不久,殷某从邻居处得知被害人李某已陷入昏迷状态,便与被害人亲属一起将李某送医治疗。为及时救治被害人,殷某主动告诉医生自己给被害人吃了“昏迷口香糖”,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图据网络 与文无关
主动放弃犯罪依法获轻判
办案检察官认为,殷某违背妇女意志,通过药物迷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殷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殷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积极救治并主动承担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另查明,殷某年幼时母亲便离家出走,其父患有鼻咽癌,殷某是其唯一的监护人。经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法院采纳了公诉人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利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李金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总而言之,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何国强
广元晚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