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本写了十年的小书。
我关于近代中国司法的研究,始于2007年底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民国司法院:近代最高司法机关的新范式”一文,这也是我以中华民国(南京)宪法为主题的博士论文的一章。其实,无论具体研究或执业领域是哪方面,法律人对于司法问题的关注在一定意义上是“不证自明”的。2007-2008年,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游学,期间除了修习以法院司法裁判为中心的宪法(包括比较宪法)课程外,还专门旁听了Richard H. Fallon教授开设的“联邦法院与联邦制”(The Federal Courts and The Federal System)。当时我的导师安守廉(William P. Alford)教授告诫我说这门课程特别难,需要先修民事诉讼法等数门课程作为基础;可惜由于时间所限,我只能在几乎“零基础”的条件下旁听这门课程,连能否做到一知半解也毫无把握。
2008年在清华任教后,我便有出版中国近代司法制度专书的雄心,当时还列了一个写作大纲出来。2009年完成的“近代中国审级制度的变迁:理念与现实”一文,便是我“青椒”时期的尝试;这篇文章受到Fallon教授课程的影响,尝试梳理纷繁复杂的民国地方各级审判机关的源流。有了中央司法机关(司法院)与地方司法机关(审级制度)两篇论文做底子,算是给近代中国司法的专书开了个头。可没承想,写作专书的计划居然就此搁置了9年;期间除了出版《中华民国(南京)宪法研究》外,还“意外”地完成了中国近代国会制度的专著。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当时的研究兴趣主要集中于国家机构与宪法社会权的历史与比较研究;另一方面,学界关于近代中国司法的成果已有不少,我最初所规划的体系化的民国司法制度研究似乎并无出路。
大约从2015年起,我开始在研究领域与研究方法上做一些新的尝试。首先是从宪法史拓展到行政法史的研究,我以公务员惩戒的司法化及其界限为中心,来研究民国时期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体制。2016年,以黄源盛老师整理的《平政院裁判录存》为基础,我从平政院的187件行政诉讼裁判书中,提取出涉及公职人员身份保障的13件进行类型化研究,写作了“平政院裁判与近代中国文官保障制度的司法实践”一文;该文在一定意义上是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研究的姊妹篇,不过在研究方法上已经转入案例研究。
作为案例研究的延续,2017年我用数月的时间翻阅民国时期郭卫所编的《民国大理院解释例全文》与《大理院判决例全书》;这两部大书都有千页左右,我最终选取的研究对象是选举诉讼。在1947年颁布、实施《中华民国(南京)宪法》与修正《司法院组织法》、创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之前,近代中国没有宪法审查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最高司法机关在公法方面无所作为。民初大理院在选举诉讼领域所作的司法裁判与司法解释,可谓是“司法能动主义”的典范。我在民国北京政府大理院2012件解释例与3900余个判决例中,检索出涉及议员选举纠纷的50件司法解释与72个判例要旨,分门别类地研究当时最高司法机关在相关领域的“法官造法”,这勉强也算是“司法小数据”研究的尝试吧。
2017年夏,我申报清华大学长聘教授通过,算是暂时解决了“安身”的问题。今年我已迈入了不惑之年,“立命”的问题不得不提上日程,毕竟还得为未来二十几年的学术职业生涯做一点规划。希望这本小书的出版不是我任教十年的纪念,而是一个新的开始。
聂鑫
2018年6月末
于清华明理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