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李淼 敬松)1月31日,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海关、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成都办事处联合启动打击破坏海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并对成都市青石桥海鲜四川、海昌极地海洋公园等重点场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海龟是一类高度洄游的海洋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研和文化价值,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四川大学生命科学院宋昭彬教授告诉记者,海龟包括玳瑁、绿海龟、蠵龟、大海龟等,广布于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中国海龟北起山东、南至北部湾近海均有分布,主要以海藻为食,长可达1米多,寿命有记录的最大为150多岁,“所有海龟都被列为世界濒危物种之列。”然而,近年来非法捕捉、杀害、买卖、利用、走私海龟及其制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 
为加大海龟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体现我积极履约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日前,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中国海警局、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决定联合开展一次专项执法行动。 当日,联合执法组先后对成都青石桥市场、成都白家批发市场水产品摊位、成都海昌极地海洋世界、浩海立方海洋馆进行检查,认真排查经营流通环节违法买卖、利用海龟的行为,全面检查利用海龟展演展示及人工繁育等行为,对经营者宣讲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场派发《濒危的两栖爬行动物》等科普保护资料。 “海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必须依法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证件,同时有合法来源,并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必要的经营利用条件。” 四川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副处长袁野告诉记者。 在成都青石桥海鲜市场一户经营海产品的商户内,联合执法组发现一只挂起来的玳瑁制品。据店主称,这是其花2000多元去外地旅游时买回来的,主要是听说可以“辟邪”,并非用于出售。联合执法组当场没收其玳瑁制品,并展开调查,如果情况属实,该店主未取得合法手续,便属非法利用,将按商品价值1—10倍进行处罚。 根据规定,本次执行专项行动从2018年1月8日持续至2月8日,采取联合检查、重点督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处省上重点督查,各市(州)渔业主管部门还将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做好联合执法检查。省级部门还将组成工作组,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我省将对未经批准利用海龟展演展示以及开展人工繁育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加大海龟非法贸易和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 袁野表示,将通过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海龟捕捉、运输、利用及进出口等各环节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海龟资源保护。同时,结合联合执法行动,开展各类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SplitPageHere# 

A、海龟、陆龟咋区分? 宋昭彬表示,海龟与陆地龟不同,海龟头顶有一对前额鳞,四肢如桨,前肢长于后肢,内侧各有一爪,陆地龟四肢则有锋利的爪子;海龟不能像陆地龟那样全部缩到壳内;海龟的外壳扁而平,陆地龟凹凸不平;大部分时间在海中生活,产卵时才爬上沙滩,而陆地龟常年生活在陆地上。 B、破坏海龟资源咋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刑法》 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