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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虹记者曾啟秀)日前,绵竹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出庭证人和被告开出“伪证罚单”。案件中的被告和证人在庭上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分别被处以3000元的罚款。
据了解,前不久,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原被告双方对加工费单价存在争议,被告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与原被告双方相识,也是双方合作的介绍人,可以证明加工单价。
但在第一次庭审结束不久后,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原告与证人在庭审后的通话录音,录音中证人承认在庭审中作了伪证。之后证人也主动到法院陈述其作伪证的事实与经过。经过法庭调查核实,被告与证人承认了其作伪证的行为,双方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明和教育也认识到作伪证的严重后果,并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表示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鉴于被告与证人承认了错误,认错态度较好,法庭分别对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决定。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但在审判过程中,一些证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出庭作证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证人证言中常常出现反复、矛盾的内容,甚至会出现证人作伪证、假证等现象,不同程度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对今后证人出庭作证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警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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