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41版)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沧州银行资产总额14,777,599.90万元,净资产1,068,901.20万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361,553.07万元,实现净利润112,045.9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9、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和大酒店,是东塑集团下属分公司,主要从事餐饮和住宿等酒店业务。
(二)关联关系
1、截至目前,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为422,586,0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80%,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东塑房地产、明珠商贸城、国际商贸城、御河酒业、明珠服饰、颐和大酒店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0.1.3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赵如奇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同时担任沧州明珠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际轻纺城、沧州银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0.1.3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关联方履约能力
本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与东塑集团及其子分公司以及沧州银行、国际轻纺城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数额不大,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基本不存在违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开、不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原则。其定价依据为:在有政府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情况下,关联交易价格根据政府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确定;在无政府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情况下,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即交易一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交易时所应采取的价格确定;若既无政府指令性价格或指导性价格,亦不存在市场价格,则关联交易价格依据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交易价格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或转账结算,根据合同付款。双方可根据本身需要、市场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对上述交易事项进行调整或增减,实际发生的交易情况在本年度总结后统计计算。已签订协议的,双方执行原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授权公司经理层与其签订协议。上述交易的某一项内容被终止和调整的,不影响其他交易事项的执行。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东塑集团及其子分公司签署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办公用房租赁协议》、《职工公寓租赁协议》、《供电服务协议》、《供水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合同、协议正在履行中。
2、采购商品和销售产品是在业务需要时签署采购或销售合同,交易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东塑集团及其子分公司及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所产生的,以上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陆宇建、迟国敬对以上关联交易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关于2019年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监事会审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监事会审查意见;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19-011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4,850万元,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芜湖明珠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明珠”)、重庆明珠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明珠”)以及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东鸿制膜”)提供的担保。
为了更好的保证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2019一2020年拟为全资子公司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东鸿包装”)、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东鸿制膜”)、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隔膜科技”)、德州东鸿制膜、芜湖明珠、重庆明珠和控股子公司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锂电隔膜”)提供担保,担保业务包括承兑汇票、国际信用证、进口押汇、商业票据贴现、银行保函、流动资金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固定资产贷款、外汇衍生品业务等,累计担保金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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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具体担保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至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止。
2019年3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须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沧州东鸿包装成立于2003年9月2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聚酰胺薄膜、聚酰亚胺保鲜膜,聚酰胺切片及其它塑胶制品,销售本公司产品;货物进出口。截止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23,814.09万元、净资产15,638.89万元,负债总额8,175.20万元,资产负债率34.33%;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0,687.32万元, 实现净利润3,101.9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东鸿制膜成立于2014年1月21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食品用聚酰胺薄膜、聚酰胺切片及其它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房屋租赁。截止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16,449.21万元,净资产15,144.02万元,负债总额1,305.19万元,资产负债率7.93%;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042.21万元, 实现净利润1,248.0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隔膜科技成立于2014年1月21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锂离子电池隔膜、微孔膜、过滤膜的制造、开发;自营、代理货物进出口。截止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30,411.49万元,净资产28,428.42万元,负债总额1,983.07万元,资产负债率6.52%;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352.43万元, 实现净利润2,154.2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
沧州锂电隔膜成立于2016年2月17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84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90%,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新产品的开发;货物进出口。截止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62,484.52万元,净资产53,085.18万元,负债总额9,399.34万元,资产负债率15.04%;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547.12万元, 实现净利润-5,156.1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东鸿制膜成立于2009年6月29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隔膜、涂覆改性隔膜、微孔膜、过滤膜的制造、开发、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房屋租赁;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截止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48,584.26万元,净资产34,242.89万元,负债总额14,341.37万元,资产负债率29.52%;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2,950.52万元, 实现净利润-1,255.9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芜湖明珠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明珠成立于2009年8月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聚乙烯燃气给水管材管件、排水管材管件、硅胶管管材管件其他各类管材管件的生产和销售;提供聚乙烯塑料管道的安装和技术服务;提供货物过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及房屋租赁服务。截止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20,717.46万元,净资产11,114.22万元,负债总额9,603.24万元,资产负债率46.35%;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8,688.70万元, 实现净利润5,084.0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重庆明珠塑料有限公司
重庆明珠成立于2013年11月22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8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聚乙烯燃气给水管材管件、排水排污双壁波纹管管材管件、硅胶管管材管件,及其他各类塑料管材管件的生产与销售;提供聚乙烯塑料管道的安装和技术服务;生产、销售食品用聚酰胺薄膜、切片及其他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截止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29,410.14万元,净资产21,745.89万元,负债总额7,664.25万元,资产负债率26.06%;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3,296.26万元, 实现净利润5,373.8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方式:抵押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期限:视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实际申请贷款合同为准。
(三)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00 万元。
2019一2020年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担保余额情况
2019一2020年公司拟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余额为人民币100,000 万元,占公司2018年期末经审计总资产20.63%,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30.82%。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余额为54,850万元,占公司2018年期末总资产的11.32%,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6.91%。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无逾期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沧州东鸿包装、沧州东鸿制膜、沧州隔膜科技、德州东鸿制膜、芜湖明珠和重庆明珠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100%的股权;沧州锂电隔膜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90%股权。上述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稳定,资产质量优良,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
因此,公司对上述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拟担保事项有利于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获得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其业务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上述拟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上述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拟担保事项有利于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获得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其业务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上述拟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担保。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19-014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做出相应的变更,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公司根据要求对报告期内的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 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原列示于“营业外收入”下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调整列示 于“其他收益”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均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均不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有关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规范了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沧州明珠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的审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19-017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2018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9年4月2日(周二)15:00-17:00在全景网举办2018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总经理于增胜先生、财务总监胡庆亮先生、独立董事迟国敬先生、董事会秘书李繁联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19-012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计划和资金状况,公司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用于委托商业银行进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理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具体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选择、实际投资金额确定、协议的签署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二)投资额度
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投资品种和期限
购买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五)委托理财的要求
公司在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现金流的状况,及时进行理财产品购买或赎回,委托理财以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为前提条件。
(六)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
二、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充分的预估与测算,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且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一般高于活期存款及同期定期存款收益率,理财产品的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投资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投资收益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存在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道德风险。
(二)拟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稳健的投资品种。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2、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董事会审批额度内的委托理财相关事宜,财务总监组织实施,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需求的状况,应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或赎回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并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4、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
人、资金管理人应相互独立。
5、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银行相关工作人员须对理财业务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6、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产品及相关损益情况。
公司与受托银行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其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且上述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开展委托理财。我们亦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五、监事会审查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购买委托理财产品。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监事会审查意见;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19-013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22日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我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基于此,公司拟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19-009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有关规定,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28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136,593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3.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48,799,985.96元,扣除发行费用15,999,985.9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2,800,000.00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1月3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中喜验字[2016]第041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1、以前年度使用金额
以前年度使用金额为507,234,684.51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506,941,466.78元(包括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62,270,463.48元),银行手续费293,217.73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600,000.00元。
2、本年度使用金额
本年度使用金额为26,100,754.24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26,091,684.66元,银行手续费9,069.58元。归还募集资金20,600,000.00元。
3、年末余额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余额为零。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西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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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专户余额为零,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沧州明珠关于关于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详见2018年7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2018-047号。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本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动终止。
三、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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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2018年度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3日